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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要求,近日,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印发了《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现就《基准》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标准、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文化和旅游市场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不断优化文化和旅游市场营商环境,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推动我省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

4.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文旅综执发〔2021〕11号)

5.《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6.《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通知》(府办发〔2022〕21号)

7.《贵州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目录(2022年版)》(黔文旅发〔2022〕32号)

三、主要内容

《基准》由《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说明》和《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组成。

(一)《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说明》共十三条,主要明确了基准的裁量依据、遵循原则和不予处罚的情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从重处罚的情形、一般处罚的情形、综合考量实施处罚的情形等的适用标准。

(二)《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对全省文化和旅游系统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事项分为四个部分明确了裁量权基准。

1.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结合《贵州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目录(2022年版)》共梳理涉及文化领域、旅游领域、文物领域等相关违法行为165项,均按照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标准等项目,以列表形式对每一违法行为所涉及的适用标准、条件、幅度、方式等进行合理细化量化,其中裁量阶次包括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情形、从重处罚等情形。

2.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通知》中涉及我省文化和旅游系统实施的33项许可事项制定了裁量权基准,明确了对应许可事项的子项、设定和实施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法定时限等。

3.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经梳理省、市、县文化和旅游系统权责清单中行政确认、行政强制事项后制定了相应裁量权基准,各1项,重点对事项办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

四、根据《基准》,哪些情形应当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有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根据《基准》,哪些情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有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六、根据《基准》,哪些情形应当从重处罚?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准》施行时间

为及时有效的贯彻落实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相关要求,《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10月26日印发的《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同时废止。

八、后续工作

《基准》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全省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执法实践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文件原文: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来源 贵州省文旅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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